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20:45

浙财农[2000]189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购买商品住房契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购买商品住房契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浙财农[2000]189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2000]189号
【发文日期】 2000-08-03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绍兴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购买商品住房契税适用税率的请示》(绍市财农[2000]2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厅浙财税政[1999]8号、浙财发电[1999]10号文件精神,对“从1999年8月1日起,对我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税率暂减按1.5%执行”的适用范围是:承受房产行为发生在1999年8月1日之后、购房首付款也是在1999年8月1日后支付。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行为不能按1.5%税率计征契税。

特此批复。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浙财农[2000]189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购买商品住房契税适用税率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