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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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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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期 | 申报 计算 | 缴纳
残保金征期
9月
10月
11月
2022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开始申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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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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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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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征收对象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云南省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为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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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
#2
(1)计费额与费率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计算方法
应纳费额计算: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x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Σ年内各月末职工人数÷12;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Σ年内各月末残疾人职工人数÷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3)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残疾人数
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 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符合季节性用工的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注
意
/ ATTENTION
全县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到残联完成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以确定用人单位实际残疾人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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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流程
#3
(1)网上申报
可通过PC端登录“云南政务服务网”部门办理事项进行自助申报。用人单位首次办理需要在“云南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注册账号和实名认证后,进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联网认证在线办理系统”(下称系统)进行申报。
登录系统后,按照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网上办理流程:登录“云南政务服务网”→注册法人账号→法人实名认证→直通部门→残联→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在线办理)→我要申报→单位信息维护→残疾人安置管理→保存提交。
系统已实现自动核验,建议用人单位可优先选择“网上申报”的方式办理事项。
(2)窗口办理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2.《云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申报表》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残疾人职工是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6.相关数据比对信息出现无法核验的情况下,需要提供纸质版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1)残疾人在职职工1-12月工资凭证(发放个人工资银行流水明细或原始会计凭证);
(2)残疾人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3)残疾人职工个人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参保证明。
注:若系统显示认定人员的“残疾人证信息”和“残疾军人证信息”为空,即认定该人员不符合认定要求。
注
意
/ ATTENTION
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内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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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4
(1)申请减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明确: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要减免的,向财政部门申请减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2)降低标准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的3倍降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小微企业免征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明确: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分档减缴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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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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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保山税务
供稿:施甸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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