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1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汉石油管理局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汉石油管理局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167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1]167号
【发文日期】 2001-03-03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江汉石油管理局经济适用住房应否缴纳契税的请示》(鄂财农税发15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江汉石油管理局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采取由单位提供土地、向购房职工收取建房资金的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向职工个人出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中规定的“以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规定,凡以前已签订协议购买上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照章征收契税;以后签订购房协议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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