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权威解读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8 16:37 编辑关于“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来源:广西税务
纳税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占比40%,对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广西作为自治区,区内纳税人可以享受到很多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免优惠,尤其是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纳税人。
“小微企业”具体可以享受到什么样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呢?一起来看下!
一、全区纳税人可享
文件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13号)
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我区小微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20%。
以上小微企业指的是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微企业。
举例
企业2020年未享受该优惠时: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为5万元
符合条件享受后
减征额为5×40%×20%=0.4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5-0.4=4.6万元
二、经济区范围在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纳税人可享
文件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5号)
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 5 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该优惠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举例
企业2020年未享受该优惠时: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为5万元
符合条件享受后
减征额为5×40%=2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5-2=3万元
三、经济区范围在南宁、柳州、梧州、贵港、百色、来宾、崇左及桂林、玉林、贺州、河池等11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纳税人可享
文件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
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该优惠执行期限为2016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注意事项
上述第二、三点政策内容有相重叠的行政区域,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知识链接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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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实务 |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权威解读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
纳税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占比40%,对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实务 |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权威解读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
关于“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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