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小贴士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2022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文件。现通过问答的形式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如何进行纳税申报以及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如何办理清税文书。1
Q: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歇业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A: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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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A: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一、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二、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三、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注意: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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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非正常户歇业期间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A: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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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如何办理清税文书?
A: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申请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二、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开具。
上述规定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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