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2-9-7 01:55:59

津税暖心 非常满意|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即问即答(三)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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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税务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常见问题即问即答
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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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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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分多期解读相关热点,
本期为您介绍: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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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蓝字全电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
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
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形,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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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冲红原因为“开票有误”时,必须全额冲红;
02
蓝字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的,必须全额红冲。“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的,第一次红冲只能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或整票全额红冲。如第一次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第二次红冲仅允许对剩余部分(即已加计部分)全额红冲;
03
蓝字发票标签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必须全额红冲。


对蓝字发票进行部分红冲时,有何具体要求?
除上述问题所述几种特殊情形外,对红冲原因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或蓝字发票状态为“已部分红冲”的,允许多次冲红该张发票。
具体要求如下
1
已进行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的部分冲红的,允许更换申请方再次申请红字确认单,但申请原因只能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
2
部分冲红允许删除项目行,即仅对部分项目进行红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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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累计开具的红字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负数金额、负数税额绝对值,均不得超过原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金额和税额。


试点纳税人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若开票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受票方是否还可以对该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
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的
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全电发票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操作。
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已入账的
若开票方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后,允许受票方对该全电发票未冲红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若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则不允许继续抵扣勾选。


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
有。发起冲红流程后,开票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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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能够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具体规则如下
1
销方发起无需确认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发票前,允许销方撤回;
2
红字确认信息发起方在提交红字确认单后,对方尚未确认前,不允许修改,发起方可撤销红字确认单;
3
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且对方已确认的红字确认单,发起方不允许撤销红字确认单,确认方可在确认后且未开具红字发票前撤销确认单;
4
已开具红字发票的红字确认单不允许撤销。
5
发起红字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前,原蓝字发票被认定异常凭证的,系统自动作废红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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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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