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7〕6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66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附件第三段“对港口…保安费”“同时并入…扣除”自2011年10月25日起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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