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7〕9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元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优惠税率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元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优惠税率问题的批复内地税字〔2007〕91号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内蒙古元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呼地税字485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下:
内蒙古元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电容器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属于信息产业类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项目。企业以电容器的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其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99.88%。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47号)规定,该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中国家给予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允许企业在2005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的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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