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7〕9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天元商厦管理公司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天元商厦管理公司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内地税字〔2007〕94号
区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天元商厦管理公司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请示》(内地税直字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内蒙古天元商厦管理公司作为服务型企业,安置17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86号)的规定,允许企业从2006年到2008年按17名下岗失业人员每人每年4000员此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具体扣减办法由你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