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17: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7〕1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7〕115号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呼地税字124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下: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的牛奶加工、生产和销售业务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属于农林业类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企业以冷饮、原奶、液态奶和奶粉加工、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其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97%,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47号)规定该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中国家给予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允许企业在2006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的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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