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15:5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8]47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4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4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45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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