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15:1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8]75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7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4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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