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14:24

浙财农税字[2005]2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工业用地公开挂牌出让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工业用地公开挂牌出让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5]2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5]2号
【发文日期】 2005-02-23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诸暨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企业工业用地经公开挂牌出让后契税征收的请示》(诸财农[2004]1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政府收回原工业用地再改作商住用地公开挂牌出让的,承受方不论是原单位还是新单位,均应按出让价全额缴纳契税。被政府收回土地权属的,已交纳的契税不予退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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