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税字[2005]2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工业用地公开挂牌出让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工业用地公开挂牌出让征收契税的批复浙财农税字[2005]2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5]2号
【发文日期】 2005-02-23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诸暨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企业工业用地经公开挂牌出让后契税征收的请示》(诸财农[2004]1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政府收回原工业用地再改作商住用地公开挂牌出让的,承受方不论是原单位还是新单位,均应按出让价全额缴纳契税。被政府收回土地权属的,已交纳的契税不予退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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