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7〕12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函〔2007〕124号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2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呼和浩特铁路局所属的运输企业和单位,以所附名单的企业和单位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准随意扩大汇总纳税范围;如成员企业发生变更,及时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核确认,对取消的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各盟市国税机关应及时办理纳税方式变更事项。
二、对呼和浩特铁路局在盟市不独立核算的站段,呼和浩特国税局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授权或委托盟市国税局对其所属站段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评估和检查结束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和检查的结果上报区局,以便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组织入库。
附件:呼和浩特铁路局及所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名单(略)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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