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费有哪些优惠,一张表让你看懂!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2/417_1662091218043.png?width=900&size=273934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2/555_1662091218266.gif?width=636&size=285825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2/560_1662091218488.png?width=71&size=1898
两费有哪些优惠
一张表让你看懂!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2/101_1662091218686.png?width=84&size=2255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2/768_1662091218820.png?width=300&size=87235
国家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两费”的优惠政策。“两费”是指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按3%和2%征收率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今天,我们通过一张表让你看懂“两费”有哪些减免优惠!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2/185_1662091219033.png?width=900&size=479437
>>附相关政策<<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总称。
KNOW LEDGE
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2/588_1662091219302.gif?width=83&size=5222
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2/104_1662091219441.gif?width=80&size=42765
KNOW LEDGE
0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2/349_1662091219637.gif?width=83&size=5222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2/633_1662091219770.gif?width=80&size=42765
KNOW LEDGE
0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2/764_1662091219974.gif?width=83&size=5222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2/240_1662091220126.gif?width=80&size=42765
KNOW LEDGE
0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2〕59 号)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2/885_1662091220314.gif?width=83&size=5222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2/621_1662091220455.gif?width=80&size=42765
KNOW LEDGE
05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2/692_1662091220634.gif?width=83&size=5222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2/730_1662091220756.gif?width=80&size=42765
KNOW LEDGE
06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2/206_1662091220948.gif?width=83&size=5222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2/450_1662091221089.gif?width=80&size=42765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2/791_1662091221270.png?width=90&size=2119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非税收入处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2/830_1662091221394.gif?width=900&size=4822540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