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13:32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7〕29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7〕295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本文自2015年10月19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各地对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遵从度,保证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增强服务理念,体现工作的时效性,现就有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工作的时限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优化纳税环境,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落实有关各项税收政策,做好对减免税及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政策内容、需要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等的宣传、公示和辅导工作。
二、对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的工作时限,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29号)规定执行。
三、对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审批的工作时限,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l3号)规定执行;对于中介机构出据的企业财产损失鉴证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9号)要求。
四、对于各类有关减免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审批的权限和工作程序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 135号)规定执行。
五、对于各类减免税事项(包括财产损失)在审核报批中形成逾期审核报批情况的,要由逾期机关专门附报逾期情况及原因的说明材料。
各级税务机关因非客观原因造成财产损失审批事项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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