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税暖心 非常满意|印花税法相关解读(第四期)政策拆解及梳理
http://file.tax100.com/o/202209/02/773_1662088324284.png?width=1080&size=139885印花税法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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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税务
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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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2022年第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本期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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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相关政策拆解及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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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一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法》第一条
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
(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三)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应税凭证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印花税法》第二条
附: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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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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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第二条: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
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
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
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不征税情形
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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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2022年第22号)明确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的凭证,仅是部分征管实践中问题较为集中的凭证,并未对所有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凭证进行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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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印花税法》第五条
关于增值税
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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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印花税法》第六条
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应纳税额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印花税法》第八、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印花税法》第十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印花税法》第十一条
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税收优惠
(一)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印花税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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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及其配套文件在税收优惠方面,增加了部分法定优惠情形,同时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23号)中对现行优惠政策在税法实施后如何衔接予以明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23号)明确,对现行印花税优惠政策按继续执行、宣布失效和废止三种方式分类处理。
纳税地点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义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印花税法》第十五条
纳税期限
?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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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印花税法》第十六条
本市纳税人请注意
一、单位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偶然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个人应税合同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经常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因生产经营需要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印花税票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印花税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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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
制作: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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