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13:2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7〕14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7〕146号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二连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39号)转发给你们,企业所得税的就地预交仍按照内国税所字〔2007〕23号规定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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