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货〔2009〕12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货〔2009〕1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38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
二、各地要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确保税款按时入库。加大白酒消费税清欠力度,杜绝新欠发生。
三、加强纳税评估,有效监控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四、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确保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五、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加强对本通知提出的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各项工作要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上报。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