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2-9-2 10:04:01

饿了么 关联公司被税务稽查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哈税稽三罚告〔2022〕74号

哈尔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1.经查,你单位与上海馔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单店合作协议,约定依托上海馔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外卖网络交易服务平台“饿了么”开设馔山经营体系餐厅,餐厅通过饿了么平台在一定的配送范围内提供餐饮外卖,向上海馔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平台使用费。你单位作为二级中介公司,吸收餐饮个体工商户作为加盟商,统一规定企业名称,冠以“***未来餐厅”字样,作为馔山餐饮体系的成员,通过“饿了么”平台进行餐饮外卖销售,你单位向下游加盟商收取加盟费,加盟费是你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你单位自成立以来一直零申报,未开具过发票,未能提供账簿资料。
经我局调取你单位2016年-2020年的银行账户资料,结合上海馔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据,认定你单位存在收取餐饮业加盟费未申报缴纳相应税费的行为。我局检查期间,你单位对相关资金流入未作出任何说明,未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经查,加盟你单位以***未来餐厅冠名的经营主体登记形式为个体工商户,李某某、庄某、王某某、郭某四人作为相应主体的负责人与你单位有资金往来合计3,112,091.67元,该笔收入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其中:2017年收入2,942,594.07元,2018年收入169,497.60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章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增值税85706.62元、补缴2018年增值税4936.8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999.46元,补缴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45.58元。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附加的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教育附加2571.2元,补缴2018年教育附加148.10元。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13号), 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地方教育费附加1714.13元,补缴2018年地方教育费附加98.7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五、六、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 〔2018〕77号 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2018年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规定,对你单位采用核定方式征收,根据《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含税所得率的通知》(哈地税发〔2014〕24号),应税所得率为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28568.87元,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16456.08元。
2.你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相关证据:银行对账单、征管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协查资料等。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拟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其中:增值税罚款2017年42852.31元,2018年2468.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017年2999.73元,2018年172.79元;企业所得税罚款2017年14284.44元,2018年8228.04元,合计71006.7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拟处罚款1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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