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12:5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货[2009]20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货20号

   
直属三分局,浦东新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国税函〔2009〕40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
国税函4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中附件2《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有关内容更正如下:
将《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第一条“本表为年报”更正为“本表为月报”,其他内容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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