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12:5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8〕2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8〕21号
通辽市、巴彦淖尔市、赤峰市、包头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增设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请示》(平保寿内分发58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内国税所字17号)的规定,经审核,确认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新增设的通辽营销服务部、巴彦淖尔营销服务部、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营销服务部、赤峰市喀喇沁旗营销服务部、赤峰市云杉路营销服务部、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营销服务部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宜由内蒙古分公司统一办理。上述新设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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