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12:38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8〕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8〕2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13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0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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