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税字[2006]1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征收契税的批复浙财农税字[2006]15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6]15号
【发文日期】 2006-06-29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政府性收购土地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2006]4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因收贮土地而发生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照章缴纳契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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