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12:17

浙财农税字[2006]2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单位收回房改房不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单位收回房改房不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6]25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6]25号
【发文日期】 2006-09-0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房改房单位回购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2006]7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单位因重新分配公有住房而收回的房改房,其所发生的承受权属行为不征契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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