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11:47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8〕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8〕4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27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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