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11:27

浙财农税字[2007]9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7]9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7]9号
【发文日期】 2007-04-25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精神,对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其改制前拥有的土地房屋产权转让至改制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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