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11:07

国税函[2007]6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7]606号
【发文日期】 2007-06-0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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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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