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8〕8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内地税字〔2008〕84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本文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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