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09:3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8〕7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8〕77号
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呼和浩特市、通辽市、乌海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及其下设的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呼和浩特市、通辽市、乌海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中心支公司均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2007年度,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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