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05:3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际函〔2008〕6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际函〔2008〕6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9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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