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凭证未注明旅客身份,企业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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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取得员工报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上面没有注明旅客信息能否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因此,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未要求注明旅客身份信息,但纳税人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其他客票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手写无效。
随着发票电子化的推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客票已陆续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如图1所示)。在此提醒大家,国内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发票时,购买方信息请填写相应单位信息,否则无法正常报销。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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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2019年5月1日,甲公司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现行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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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单位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39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
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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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公司高管是外籍人员,其因公出差,取得注明护照信息的国内铁路车票,甲公司可以抵扣该笔旅客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甲公司高管取得的注明护照信息的铁路车票,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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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公司为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航空企业,在收取票款时一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应如何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不征税项目类别下编码6130000000000000000为“代收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在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可以选择该编码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象屿保税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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