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大厅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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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取得一张发票,经查询,显示销售方是非正常注销状态,什么是非正常注销?这张发票可以使用吗?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因此,纳税人如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暂停其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期间开出的发票不能作为符合规定的发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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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计算增值税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是否扣减转出的进项税额部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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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信用评价中的起评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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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与纸质票有没有区别?
答: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
税务部门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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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房屋互换是否能享受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二条、第四条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转移房屋权属的行为包括房屋买卖、赠与、互换等。其中,房屋买卖和互换是两种不同的权属转移行为,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房屋买卖,为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房屋价格的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征契税。可见,该优惠仅限于“购买”住房,即以买卖的方式进行房屋权属转移,不包括房屋互换。
综上,房屋互换不能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的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及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征契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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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提醒,这几种发票无法报销!
?“非接触式”缴社保费,看过来!
来源:北屯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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