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2-8-29 10:51:22

【20220827 每日一税】个人股东代持股还原时,个税问题全靠这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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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7 每日一税】
个人股东代持股还原时,个税问题全靠这条了
文/胡浩然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05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2年8月18日,胡浩然老师在其微信公众号《胡浩然的税法研究》发布《个人股东代持股还原时,个税问题全靠这条了》一文,幽默风趣地剖析了个人股东代持股还原问题。现予全文转发,与诸友共飨。
上市前披露公司股权的历史沿革是必答题,代持股东还原给实际控制人也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只是这一还原,就涉及到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就摆在面前了。
宏英智能(001266.SZ)于2022年2月9日发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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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理说,两个自然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最低计税价格不应该低于被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如果低于这个价格,税务机关是有权调整的。如果是正常股权转让肯定是要按这个要求征税的。但宏英智能的情况有些特殊。
首先,从转让目的来看,以上几次转让均不具有商业实质,仅是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的股权还原,纯粹是为了上市做的前期准备。
其次,几次转让都是近亲属之间,价格似乎也不重要,也不存在真正的资金交割。
基于以上两点,如果这种情况征个税,似乎不妥。
道理上都能说得通的东西,自然也会有政策规定,公告继续向我们披露了公司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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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公告说得是有理有据,但笔者还是发现了魔鬼细节:
细节1:2007年7月,张*宏将自己持有的宏英有限51.00%股权转交曾晖代持。
细节2:2011年8月,张*宏将原委托刘新东代持的宏英有限49.00%股权转交曾木根代持。
张*宏与曾晖是姐夫和小舅子关系,与刘新东是同学关系,这两个关系均不在前述“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关系”之中。
既然不在当中,为什么也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呢?难道还有另外的规定?
其实,对于这种代持还原行为,无论是近亲属之间,还是非近亲属之间,能够依靠的都是一个政策条文,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近亲属之间呢,当然就是此条(二)款所说的情形咯,那非近亲属之间呢,关键就是此条(四)款所说的“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咯。
但是!但是!但是!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千万不要以为代持还原一定可以适用此条政策,那不一定!那不一定!那不一定!
因为67号公告同时还讲过一句话: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 ...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这件事情的结果,关键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态度。
幸运的是,包括本案中宏英智能的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在内的越来越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这种代持还原的情况保持了开放态度。
最后,还是要强调一条,对于这类事情,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不会出具直接认可的文书的,充其量“口头答复”,万一税务机关以后“反悔”了怎么办呢?
对,股东出具《承诺书》!
公告继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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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代持股还原时,个税问题全靠67号公告第十三条了。
欢迎您给我留言讨论。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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