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税暖心 非常满意|出口退税政策问答(十)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等9部门印发了《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推出一系列出口退税支持措施,积极服务稳外贸大局。为确保出口退税支持措施落地见效,税务机关进一步细化明确精简报送资料和申报事项、简化办税流程和办理方式、优化退税管理和提醒服务等事项。天津市税务局整理相关热点问题,本期为您解读: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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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优化了哪些出口退(免)税证明的开具和使用方式?
主要6类。
分别是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中标证明通知书》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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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证明的开具有哪些便利?
纳税人申请开具上述6种电子证明,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
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
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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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上述电子证明有什么规定?
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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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制作: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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