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税一答”之“热点问题政策篇③”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部署,五家渠税务局紧扣“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主题,聚集服务骨干组建“空中客服中心”,充分利用企微税互动平台便捷优势,专门打造“吾税一答”服务栏目,推动咨询服务从单一咨询向问办一体转变,实现“在线”解疑释惑、远程“帮办”协同,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效率,提升办税缴费服务体验。本期推出《热点问题政策篇③》,请您查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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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么样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六条……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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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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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财产和行为税多税种是否要求一次性全部申报?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例如,纳税人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7月5日申报时只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3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则可在申报期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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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如何征收?
A: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第三条规定,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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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可以免征印花税?
A:《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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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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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疫情期间,如何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A: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若遇到涉税缴费问题,诸如急需领用纸质发票等,可及时拨打五家渠税务纳税服务热线0994-5812366。我们还依托企微税互动平台,让您在税企交流群中“业务有人办、咨询有人答、疑难有人解”,可在微信通讯录—我的企业—新疆税务—消息中进行提问。还可以通过下载安装企业微信APP——进入新疆税务——消息—您的网格群或服务群进行提问。可以点击以下链接进行咨询:https://mp.weixin.qq.com/s/QjASPd1S38ZVmaa6CaWn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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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五家渠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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