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组合税费政策指引
http://file.tax100.com/o/202208/22/229_1661101520456.jpg?width=800&size=412622022组合税费政策指引
01
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行业,可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留抵税额。
02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 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 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 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03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04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05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06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07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08
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09
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 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10
小微企业“五税两费”减免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在继续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基础上,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6个月。
13
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
1.特困行业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12月25日前进行补缴,逾期不再补收,缴费基数按2023年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ND
供稿: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编发: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西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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