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2-8-20 05:50:22

不动产登记办税必备要件

一、存量房(二手房)交易
1.买卖双方申请人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本、婚姻证明(卖方单独所有的非住宅交易卖方提供身份证即可、委托办理的委托人可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地产买卖契约(办理时现场签订确认)
除以上必备要件外,根据房屋用途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住宅
根据登记类型(即卖方房屋取得方式)不同,还需分别提供如下资料:
1.补换证:上一手房屋产权证书
2.商品房或无籍房:如需按契税缴纳时间计算房龄,则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3.生效法律文书:如需按法律文书生效日期计算房龄,则需提供有效法律文书
4.夫妻约定或离婚析产:上一手房屋产权证书,夫妻财产约定书或离婚析产协议书
5.集资建房:集资建房相关手续(集资建房合同书、房款收据、职工购房交款通知单、产权审批表等)
6.继承:上一手房屋产权证书,公证书、继承公告等继承手续。卖方如若不满足满五唯一条件(满五唯一是指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 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还需提供取得原值(购房发票、合同或房产交易申报单等)及契税完税证明
7.赠与:上一手房屋产权证书,赠与合同。卖方如若不满足满五唯一条件(满五唯一是指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 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还需提供取得原值(购房发票、合同或房产交易申报单等)及契税完税证明
(二)非住宅
房屋取得原值资料(发票、合同或房屋交易审查表),契税完税证明。
二、新建商品房(一手房)
1.申请人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本、婚姻证明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全款购房发票
三、房屋赠与
1.赠与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
2.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3.赠与双方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户口索引、干部履历表等
四、房屋继承
1.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回迁手续
3.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公安机关)
4.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履历表(到单位、社保调取)
5.亲属关系证明(单位、社区或派出所开具)
五、离婚析产或夫妻约定
1.申请人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本、婚姻证明
2.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3.夫妻财产约定书或离婚析产协议书(不动产现场签订)
六、回迁安置房(原址回迁)
1.申请人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本、婚姻证明
2.回迁安置备案表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3.产权调换协议书
4.被(拆迁)征收房屋产权证书(需加盖“已拆除”)
5.补差价提供补差款发票或收据
6.如若被征收房屋非被拆迁(征收)人所有,且原产权人满足满五唯一(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 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还需提供原产权人身份证及户口本或婚姻证明等有效证件原件,无法提供的,提供原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7.如若被征收房屋非被拆迁(征收)人所有,原房主已故,且被拆迁(征收)人系原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需提供原产权人死亡证明及双方亲属关系证明。
七、房票安置房(异地回迁)
(一)新建商品房(一手房)
1.申请人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本、婚姻证明
2.货币化安置棚户区居民回购商品房屋合同书(绿色或蓝色)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补充协议
5.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需加盖“已拆除”)
6.补差价提供补差款发票或收据
7.如若被征收房屋非被拆迁(征收)人所有,且原产权人满足满五唯一(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 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还需提供原产权人身份证及户口本或婚姻证明等有效证件原件,无法提供的,提供原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8.如若被征收房屋非被拆迁(征收)人所有,原房主已故,且被拆迁(征收)人系原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需提供原产权人死亡证明及双方亲属关系证明。
(二)存量房(二手房)
1.买卖双方申请人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本、婚姻证明
2.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地产买卖契约(办理窗口现场签订)
4.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需加盖“已拆除”)
5.棚户区改造货币化(二手房)安置合同书(粉色)
6.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总额确认单
7.安置房票、选房通知单、办理入住通知单
8.如若被征收房屋非被拆迁(征收)人所有,且原产权人满足满五唯一(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 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还需提供原产权人身份证及户口本或婚姻证明等有效证件原件,无法提供的,提供原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9.如若被征收房屋非被拆迁(征收)人所有,原房主已故,且被拆迁(征收)人系原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需提供原产权人死亡证明及双方亲属关系证明。
备注:
1.因办理现金缴纳税费时间较长,推荐使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和云闪付等方式缴纳税费,微信、支付宝和云闪付需绑定银行卡,银行卡内要保证有充足余额。
2.办理业务所需具体资料,以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窗口实际操作需要为准。
3.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公证书或授权委托书。税务咨询服务电话:0435-5118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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