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2-8-19 17:40:13

印花税法相关解读(第三期)税收优惠、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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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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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税务
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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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框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2022年第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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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为您介绍:

印花税税收优惠

印花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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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1
明确减、免征印花税的范围
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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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下8种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3
税收优惠享受方式
为便利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明确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印花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
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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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00万份,合同所列保险费(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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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100000万元×1‰=100万元
?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包括同一税款所属期内多次结算的情况),纳税人可以按税目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8月25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2年10月12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100万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300万元。

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分别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分 析
1.2022.8.25书立买卖合同,未结算,因此2022年10月申报期无需缴税,先进行0申报。
2.2022.10.12结算100万元,则2023年1月申报期缴纳。
3.2023.3.7结算300万元,则在2023年4月申报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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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税人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0元×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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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纳税人丙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1000000元×0.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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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纳税人丙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3000000元×0.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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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印花税法相关解读(第一期)新旧变化对比
印花税法相关解读(第二期)重点政策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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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税务
编发:天津滨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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