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2-8-18 16:42:33

包头市税务局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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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2〕19号)
《关于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通知》(包医保发〔2022〕58号)
二、适用情况
(一)企业范围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
(二)险种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实施期限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7月至9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缴纳2022年7月职工医保费的企业,缓缴期限顺延为2022年8月至10月。缓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补缴到位,逾期未补缴的,从2023年7月1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正常缴纳或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四、业务办理
1、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医保局核定部门出具书面承诺。
2、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正常下达单位缴费计划,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向税务部门正常按月申报职工医保费,并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以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
3、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间,参保人医疗保障待遇不受影响,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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