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知识微课堂》(音频版第二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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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想问一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建设期间能否享受财税〔2019〕12号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不可以。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还属于建设期间,无法准确划分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与其他土地,也不能判断是否交易文件所列举的农产品,因此无法享受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Q2
现行政策是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但如果农村居民新建的自用住宅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用地标准,怎么征税呢?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新建自用住宅超过当地标准的,在标准以内的部分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政策,超过的部分应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
Q3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对外出租,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按文件规定需要征收房产税,但后续有部分租客退租了,退租之后该商品房仍作为开发产品准备对外销售,退租后的商品房是否需要从价计征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将开发产品用于出租,则该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出租期间按照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退租后如果确有证据表明该商品房用于出售,则不征收房产税,否则,应从价计征房产税。
Q4
我公司之前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来又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原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的挂账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形成留抵税额的,能否申请留抵退税?
根据规定,关于转登记纳税人的挂账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并申请留抵退税问题,需要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转登记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具体而言,纳税人自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至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间对应属期,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开票日期”属于上述期间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并申请留抵退税。
(二)转登记纳税人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经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其“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余额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计入进项税额的,允许其抵扣该部分进项税额,由此形成的留抵税额,允许申请留抵退税;转登记纳税人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经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余额在2022年4月1日以后计入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余额至今尚未计入进项税额的,不得用于抵扣并申请留抵退税,已经计入进项税额的,应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转登记纳税人在2022年4月1日以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无论其“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余额是否已计入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并申请留抵退税,已抵扣部分应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
Q5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受政府部门委托,从事污水处理业务,污水处理费由政府部门直接拨付,污水从政府建设的排水管网接入,不存在污水销售方,故无法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40号公告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你公司受政府部门委托从事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来自政府部门,污水并非通过收购行为获得。因此,上述情形下,你公司只要符合40号公告的其他规定,即使未取得相应发票或凭证,也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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