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某企业经营生猪养殖,2014年养殖生猪并经屠宰加工后销售,假定2014年销售生猪肉收取的全部价款是2260万元,该企业取得没有规定专项用途财政补贴款100万元,当年的利润总额是12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请问该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是260元吗?该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款和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交企业所得税吗?该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是多少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如果您企业为自己自产农业产品销售,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如果企业取得政政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74号)(虽全文废止,但可参考)。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项: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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