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2-8-12 15:50:56

【12366近期热点问答】8月3日~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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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取得劳务费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即时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自2019年3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即支付方)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二、个人考取哪些证书才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动态更新,请查看最新版目录范围。

三、企业签订了应税合同后已经缴纳了印花税,但是合同因故最终未能履行,能否申请退回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四、企业签订了印花税应税合同,但未列明金额,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六、我单位安排了残疾人就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100%加计扣除。

七、残保金有没有减免政策?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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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编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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