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税暖心 为您满意|印花税法相关解读(第二期)重点政策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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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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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税务
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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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框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2022年第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本期为您介绍:
二
《印花税法》相关重点政策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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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政策提示
1
明确纳税人
对于部分特殊情形如何确定纳税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2022年第22号)进行了明确。
一是
明确“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原则;
二是
据前述原则,明确采用委托借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明确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2
明确应税凭证
一是
延续现行规定,明确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是
二是延续现行规定,明确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电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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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4
计税依据和补税、退税规定
√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
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
√
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5
未列明金额的
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印花税法第九条规定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明确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6
涉及两方以上当事人的
印花税法第十条规定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2022年第22号)规定
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情形,应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合同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
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
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
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
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
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
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7
不予退税情况
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
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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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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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即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就不属于征税范围,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例如:车辆买卖)
印花税纳税人中“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按“次”申报无需做税费种认定。
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均不包含利息。
通过司法拍卖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包括淘宝网司法拍卖),属于法律文书,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公开商业竞拍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包括淘宝网法拍以外的拍卖),征收印花税。
9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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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实征收: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性质的凭证,在正列举范围内,才征收印花税;不在正列举范围内,不征收印花税。
? 不签订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凭证的,不征收印花税。
? 非正常户纳税人解除时,切记一并终止印花税核定征收,并关注税费种认定是否改为新的税目和征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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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我们将为您介绍
印花税税收优惠、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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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印花税法相关解读(第一期)新旧变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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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
制作: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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