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8〕15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函〔2008〕15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利于我区税收收入,各盟市国家税务局要从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要将此文件的精神传达到相关税务机关和企业。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实行合并纳税企业集团名单及在我区各盟、市跨省的合并纳税企业情况,做好以下内容统计并于2008年12月25日前上报区局。
(一)凡2008年前,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就其在我区各盟、市的子公司(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的户数。
(二)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地、经营场所以及各子公司是否设有分支机构;其名称、注册地、经营场所。
(三)是否存在实行合并纳税的子、孙公司变更为非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2008年度前实行合并纳税企业纳税申报等事项的管理工作,防止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转移和出现漏管企业,完成好对跨省合并纳税企业实行全额在我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过渡工作。
四、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企业集团在我区设立的子、孙公司:凡不存在下设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分别在所在地全额缴纳;凡存在下设分支机构的,按照内国税所函72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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