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1:40:1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1995]15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5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59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52号)转发给你们,原市局京税一44号通知第一条、京税一329号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自199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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