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1:39:40

国税函[2008]4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8]438号
【发文日期】 2008-05-2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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