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税字[2008]11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债务人房产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债务人房产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浙财农税字[2008]11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8]11号
【发文日期】 2008-08-15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乐清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要求免征契税的请示》(乐财农[2008]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中,地方政府采取变卖债务人房屋用于归还债务,对买受人通过购买债务人房屋、土地而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征收机关应对其照章征收契税,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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