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1:38:3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9〕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9〕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8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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