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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1:37:18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际函〔2009〕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际函〔2009〕1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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